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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非局長信納,有關分間單位、其主樓宇單位或其主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內,有對生命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或風險的情況,否則終止日,不得在緊接終止通知書的日期之後起計的30日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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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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