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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局長或上訴委員會(視情況所需而定)在根據第14(2)、24(2)、25(3)、32(2)、33(2)或41(1)條(賦權條文)行使指示某分間單位的租賃在某日終止的權力時,如知悉該項租賃的租期將會在該日之前屆滿,則可改為指示該分間單位在該日仍然存在的住宅租賃(新租賃)終止,使新租賃在該日就所有目的而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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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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