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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局長認為向某指明人士披露根據本條例取得的文件或資料,將會使該指明人士能夠執行以下條例委予或賦予該指明人士的職能,或將會協助該指明人士執行以下條例委予或賦予該指明人士的職能,則局長可向該指明人士披露該等文件或資料 —— (a) 本條例; (b) 《第7章》第IVA部; (c) 《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B); (d) 《第95F章》; (e) 《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 (f) 《第123章》;或 (g) 《第5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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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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