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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第(3)款的規限下,局長亦可向任何特區政府部門披露根據本條例取得的文件或資料,以供該部門在與它執行其關乎分間單位的職能有關連的情況下,進行研究或製備統計資料,或使用該文件或資料作其他類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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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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