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賃的法定賠償
第45條
(1) 某項租賃中的租客,可追討該項租賃被終止一事上的法定賠償的款額,須相等於下述兩者中的較少者 —— (a) 在緊接該項租賃終止一事的生效日期之前,該租客根據該項租賃須繳付的每月租金的3倍; (b) 按照以下公式釐定的剩餘租金 ——A = B × C在公式中 ——A指剩餘租金;B指假若該項租賃沒有被終止,該項租賃中的租客便須繳付的每月租金;C指在緊接該項租賃終止之後開始並在該項租賃的原有租期屆滿時終結的期間(剩餘租期)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2) 如剩餘租期所涵蓋的月份數目並非整數,則該數目須下捨至最接近的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