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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51條

簡樸房條例 第51條

將上訴委員團的成員免職

第51條

(1) 行政長官如認為,將上訴委員團的某成員免職,對該委員團有效地執行其職能是可取的,則可將該成員免職。 (2) 如上訴委員團的某成員遭免職,行政長官須向該成員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該成員其遭免職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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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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