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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52條

簡樸房條例 第52條

在憲報刊登委任公告等

第52條

行政長官須安排在憲報刊登 —— (a) 關於第48條下的委出或委任一事的公告; (b) 關於第50條下的辭任一事的公告;及 (c) 關於第51條下的免職一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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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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