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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因以下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 (a) 拒絕指明申請的決定; (b) 根據第14(1)條發出取消登記通知書的決定或根據第25(1)條發出取消認證通知書的決定; (c) 根據第40(1)條發出糾正通知書的決定; (d) 根據第14(2)、24(2)、25(3)、32(2)或41(1)條指示租賃終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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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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