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上訴委員團的主席如認為在個別個案中延長第(2)款所指明的期間屬適當的,可延長該期間。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上訴委員團的主席如認為在個別個案中延長第(2)款所指明的期間屬適當的,可延長該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