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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因生病、喪失行為能力、不在香港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職能,上訴委員團的主席可委任自己或該委員團中任何其他屬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的人,暫代該委員會的主席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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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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