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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6條

簡樸房條例 第6條

第6條

有關上訴委員會可就支付因着有關聆訊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作出命令,而不論該等費用及開支,是由該委員會招致、由該宗上訴的任何一方招致,或由任何以證人身分出席該宗聆訊的人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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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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