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上訴委員會可藉命令,禁止或限制所有或任何出席上訴聆訊的人,發布或披露 —— (a) 任何在該宗聆訊中作出的證供;或 (b) 任何在該宗聆訊中提供或獲收取為證據的文件或資料所載的事宜。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上訴委員會可藉命令,禁止或限制所有或任何出席上訴聆訊的人,發布或披露 —— (a) 任何在該宗聆訊中作出的證供;或 (b) 任何在該宗聆訊中提供或獲收取為證據的文件或資料所載的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