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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某方、法律代表、證人或其他人在上訴委員會席前出席根據本部進行的某宗上訴聆訊,而假使有關上訴是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該人便會享有某些特權及豁免權,則該人享有該等特權及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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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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