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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獲授予或執行任何職能,在任何程度上,均不會影響任何人根據其他條例或法律獲授予或執行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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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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