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獲授予或執行任何職能,在任何程度上,均不會影響任何人根據其他條例或法律獲授予或執行的職能。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獲授予或執行任何職能,在任何程度上,均不會影響任何人根據其他條例或法律獲授予或執行的職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