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該通知或文件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至該團體最後為人所知的某資訊系統內的電子地址。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該通知或文件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至該團體最後為人所知的某資訊系統內的電子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