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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 —— (a) 該公司的董事; (b) 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c) 關涉該公司的管理的人;或 (d) 看來是以(a)、(b)或(c)段所述的人的身分行事的人; 資訊系統 (information system)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電子地址 (electronic address)指用以送交或接收採用電子紀錄形式的文件的、以任何語文的字母、字樣、數目字或符號組成的序列或組合,或用以送交或接收採用電子紀錄形式的文件的數目字; 電子紀錄 (electronic record)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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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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