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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對本條例所訂的簡易程序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在局長發現該罪行當日起計的12個月終結之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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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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