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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0條

簡樸房條例 第0條

第0條

此規定取代《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所訂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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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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