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第89條
(1) 如任何人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或看來是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項作為,該人無須為作出或沒有作出該項作為,而招致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誹謗法、衡平法或其他法律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2) 特區政府為有關的人作出或沒有作出有關作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受第(1)款影響。
簡樸房條例 第89條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1) 如任何人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或看來是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項作為,該人無須為作出或沒有作出該項作為,而招致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誹謗法、衡平法或其他法律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2) 特區政府為有關的人作出或沒有作出有關作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受第(1)款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