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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5條

簡樸房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就局長擬備的事件通知書而言,局長須在有關事件發生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第(1)款安排註冊該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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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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