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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 —— (a) 有關分間單位,以及主樓宇單位的共用部分,須各自設有足夠的並會每12個月至少檢查一次的獨立火警偵測器;及 (b) 主樓宇單位的共用部分,須設有足夠的並會每12個月至少檢查一次的滅火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居住環境最低標準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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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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