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載
第4條
有關分間單位及其主樓宇單位,不得支承超出其各自的恰當承載力的荷載。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荷載
有關分間單位及其主樓宇單位,不得支承超出其各自的恰當承載力的荷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