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就處所是否照第(1)款所指不屬本部適用範圍而有疑問或爭議,署長應業主或租客的申請可予以裁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如就處所是否照第(1)款所指不屬本部適用範圍而有疑問或爭議,署長應業主或租客的申請可予以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