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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時,有關處所的租客,須當作按緊接命令作出之前的應繳租金租用,並享有原租賃合約所規定須給予的遷出通知的權利,或如已獲給予遷出通知,而該通知已期滿,則享有須給予的1個月通知的權利,在命令作出月份的下一個公曆月的終結時期滿︰但即使在命令作出之前已給予通知,此處所載一切,均不使業主有權在通知期滿前收回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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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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