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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條

根據第4條作出的命令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

第7條

(1) 署長須安排將根據第4條作出的命令以提要形式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於受影響處所項內。 (2) 凡有處所因根據第4條作出的命令被豁除而不再屬本部適用範圍,且該命令附有條件,規定須按照該命令內的條款在處所的所在地建立一幢或多幢建築物,則在該命令按第(1)款註冊後,該條件即對該處所的業主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承讓人具有約束力,並可針對所述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承讓人以重收或其他行動強制執行,一如針對業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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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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