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須安排將根據第4條作出的命令以提要形式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於受影響處所項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署長須安排將根據第4條作出的命令以提要形式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於受影響處所項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