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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標準租金的評估

第8條

(1) 本部適用的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可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申請評估該處所的標準租金。 (2) (3) 署長依據本條發出的評估所描述處所的標準租金的證明書,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不論民事或刑事)即為該標準租金的表面證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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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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