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業主與租客雙方議定更改租金,業主須向署長提交由業主與租客雙方簽署的指明格式的更改租金通知書,一式三份。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凡業主與租客雙方議定更改租金,業主須向署長提交由業主與租客雙方簽署的指明格式的更改租金通知書,一式三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