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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在第(1)款(a)、(b)、(c)或(d)段所指明期間內的任何日期,任何處所的租金如低於該段所准許的租金,則業主可 —— (a) 在符合第10H條及第(1B)及(1C)款的規定下,於該日向租客送達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將租金增加至相等於該段所指明的處所標準租金倍數的款額;或 (b) 於該日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申請根據第10D條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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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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