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處所的業主,凡用於改善該處所的開支達$5,000或以上,即可增加該處所的租金,以全年計增加的租金可達用於改善該處所的款額的20%。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任何處所的業主,凡用於改善該處所的開支達$5,000或以上,即可增加該處所的租金,以全年計增加的租金可達用於改善該處所的款額的2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