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A條
釐定用於改善處所的開支款額時,凡在緊接第(3AA)款所規定的加租通知書送達當日之前6個月內的開支,均可併合在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A條
釐定用於改善處所的開支款額時,凡在緊接第(3AA)款所規定的加租通知書送達當日之前6個月內的開支,均可併合在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