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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BB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BB條

第3BB條

根據第(3AA)款向租客送達加租通知書後,該租客可在不遲於通知書送達後一個月,用以下理由向審處申請發出命令,以取消加租或降低加幅 —— (a) 所作改善並非必需: 但如作為改善標的之處所包含3個或以上的物業單位,而超逾三分之二的租客(不計分租客)曾以書面同意該項改善,則該項改善即當作為必需; (b) 用於改善的款額大於合理所需;或 (c) 凡增加的租金按第(3AC)款的規定分攤,該分攤並不合理, 審裁處即可據之而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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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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