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2)款發出的加租通知書,其指明日期不得早於 —— (a) 增加的差餉或開徵的差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應繳付日期;或 (b) 送達通知書當日之前的24個月, 兩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