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後的加租
第10B條
(1) 凡第10AA(1)條適用於任何處所,而該處所是一個物業單位的部分,或由多個物業單位組成,或屬多個物業單位的部分,則業主可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申請發給第(2)款所指的證明書。 (2) 署長接獲根據第 (1) 款作出的申請書後,須按其認為需要而將差餉分攤或併合,以釐定撥歸由處所分擔的差餉款額,並將指明格式的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述明可增加的租金額。 (3) 凡署長根據第(2)款送達證明書後,租賃的租金即可按照第10AA條的規定增加,增加款額如證明書所示。 (4) 在本條中,物業單位 (tenement)具有《差餉條例》(第116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