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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就第(1)(b)款而言,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36條獲得豁免評估或豁免繳付差餉的處所,如因停止獲得豁免而須繳付差餉,即不得當作開徵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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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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