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租證明書的申請
第10D條
(1) 凡業主意欲增加其租客的應繳租金,可向署長申請發給證明書。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須以指明格式的通知書一式兩份送交署長。 (3) 凡署長顧及第10H條的規定後,認為未到期加租,或認為該項加租由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當日起計6個月內並未到期加租,則署長可拒絕處理該項申請,或將該項申請押後處理,直至他覺得在6個月內即到期加租時,才作出處理。 (4)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時,須將申請書一份送達租客。 (5) 根據第(4)款向租客送達業主申請書後,租客可在14天內將申述書送交署長。 (6) 凡署長接獲租客根據第(5)款作出的申述書,說明租客對業主申請書所列任何事實有爭議,則署長須對所爭議的事實作出裁定,然後按照第10E條規定處理該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