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根據第(4)款向租客送達業主申請書後,租客可在14天內將申述書送交署長。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根據第(4)款向租客送達業主申請書後,租客可在14天內將申述書送交署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