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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署長接獲租客根據第(5)款作出的申述書,說明租客對業主申請書所列任何事實有爭議,則署長須對所爭議的事實作出裁定,然後按照第10E條規定處理該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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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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