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租證明書
第10E條
(1) 凡業主根據第10D條申請發給加租證明書,署長 —— (a) 如信納在接獲申請當日,根據第10(1)條准許的租金超過租客所繳付的現行租金,須免費發出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現行租金按照第(2)款所確定可增加的款額,並將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或 (b) 如不信納在接獲申請當日,根據第10(1)條准許的租金超過租客所繳付的現行租金,須免費發出指明格式及述明此點的證明書,並將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 署長亦可在證明書上批署其認為適合且與申請有關的事項,而在對事實有爭議的情況下,亦須包括署長根據第10D(6)條作出的裁定。 (2) 第(1)(a)款所述款額須為下述兩者的差額(角分不計) —— (a) 在接獲申請當日根據第10(1)條准許的租金; (b) 現行租金。 (3) 凡有與任何處所有關的證明書根據第(1)(b)款發出,則獲發給證明書的人,在由證明書送達當日起計6個月期限屆滿前,不得就該處所而再度根據第10D條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