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租生效日期
第10H條
(1) 如任何處所的租金,是依據 —— (a) 第10(1A)(a)條所指的通知書增加; (b) 第10E或10F條所指的證明書增加;或 (c) 審裁處根據第32(aa)條作出的命令增加, 則租金的增加,不得在租金在上次增加的日期起計1年內生效,不論租金是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增加。 (2) 就本條而言,如租客向業主支付差餉以外的任何款項,而該額外款項的支付,是作為取得處所佔用權的條件,則須當作已增加租金,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3) 就本條而言,任何根據第10(2)、(3)或(3AC)、10AA、10B或10C條作出的加租,不屬本條所指的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