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任何處所的租金,是依據 —— (a) 第10(1A)(a)條所指的通知書增加; (b) 第10E或10F條所指的證明書增加;或 (c) 審裁處根據第32(aa)條作出的命令增加, 則租金的增加,不得在租金在上次增加的日期起計1年內生效,不論租金是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增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如任何處所的租金,是依據 —— (a) 第10(1A)(a)條所指的通知書增加; (b) 第10E或10F條所指的證明書增加;或 (c) 審裁處根據第32(aa)條作出的命令增加, 則租金的增加,不得在租金在上次增加的日期起計1年內生效,不論租金是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增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