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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本條而言,如租客向業主支付差餉以外的任何款項,而該額外款項的支付,是作為取得處所佔用權的條件,則須當作已增加租金,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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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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