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而言,如租客向業主支付差餉以外的任何款項,而該額外款項的支付,是作為取得處所佔用權的條件,則須當作已增加租金,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就本條而言,如租客向業主支付差餉以外的任何款項,而該額外款項的支付,是作為取得處所佔用權的條件,則須當作已增加租金,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