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3條

提供有關標準租金的陳述書

第13條

本部適用處所的業主,在處所的租客或在業主的上一級業主提出書面要求時,須向租客或上一級業主(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供陳述書,述明該處所的標準租金。業主如未能在14天內提供陳述書而又無合理辯解,或所提供的陳述書中有任何虛假要項而又無合理辯解,則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