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所述一切,不損害任何人藉民事訴訟追收裁判官可根據第(2)款下令支付的數額的權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本條所述一切,不損害任何人藉民事訴訟追收裁判官可根據第(2)款下令支付的數額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