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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6條

藉民事訴訟追收超付的款項

第16條

如有索取或收取款項而根據第15條即屬犯罪的,則支付款項的人,可藉訴訟追收該筆款額或其等值︰ 但該項追收的訴訟須在付給此等款項後6個月內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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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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