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每名主租客,在成為主租客後的1個月內,均須向其業主提供完整真實的陳述書,列明該主租客的所有分租客的姓名或名稱,並列明每名分租客所佔用處所部分、標準租金和應繳付租金總數,以及最初佔用日期等詳情。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每名主租客,在成為主租客後的1個月內,均須向其業主提供完整真實的陳述書,列明該主租客的所有分租客的姓名或名稱,並列明每名分租客所佔用處所部分、標準租金和應繳付租金總數,以及最初佔用日期等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