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主租客不遵從第(1)、(2)、(3)款的規定的任何一項,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主租客不遵從第(1)、(2)、(3)款的規定的任何一項,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