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主租客的直接業主,可按照本條規定並在本條範圍內,以第44條所指明方式將附表2表格2格式的遷出通知書送達主租客,終止其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主租客的直接業主,可按照本條規定並在本條範圍內,以第44條所指明方式將附表2表格2格式的遷出通知書送達主租客,終止其租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