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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主租客的直接業主,可按照本條規定並在本條範圍內,以第44條所指明方式將附表2表格2格式的遷出通知書送達主租客,終止其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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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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