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業主及他的傭工及代理人 —— (a) 可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並視察作為租賃標的之處所,以確定是否需要任何必需的修葺;及 (b) 將入內視察的意圖以通知書送達租客後14天,即可進入作為租賃標的之處所以作出必需的修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及他的傭工及代理人 —— (a) 可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並視察作為租賃標的之處所,以確定是否需要任何必需的修葺;及 (b) 將入內視察的意圖以通知書送達租客後14天,即可進入作為租賃標的之處所以作出必需的修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