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署長根據第(3)款批准擬訂立的協議的條款,即使本部另有規定,有關各方仍可依照所批准的條款簽立租賃協議。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凡署長根據第(3)款批准擬訂立的協議的條款,即使本部另有規定,有關各方仍可依照所批准的條款簽立租賃協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